| 按:1月8日,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开庭,辩护律师发表了题为《一叶一沙一世界》的辩护雄文。该辩护词因感情充沛,充溢人文情怀而引起广泛共鸣,受到广泛传播。综观该文观点,对证据没意见,对定罪没意见,火力貌似主要集中在张扣扣是复仇,应当从轻处罚,不判处死刑。 对此,公诉人并没有给予充分答辩。但是,在《公诉意见书》里,公诉人提到张扣扣不是复仇,而是以“复仇”之名行宣泄不满之实在。窃认为,该公诉意见说理不足,与社会认知不符,难以让人信服。 事实上,张扣扣说得很明确,自己是“复仇”。但是,复仇就一定带有正义性了吗?就一定应当给予肯定了吗? 今天转载的这篇文章给出了答案。原标题《为什么说张扣扣的“复仇”是不正义的?》,来源:晓民之声,欢迎分享!
为什么说张扣扣的“复仇”是不正义的? 我在去年2月21日所写的《即使当年判决书是真,张扣扣事件就不该反思了吗?》写到: 很多人质疑判决书认定的实施,认为张扣扣母亲不会主动挑衅。这完全就是站在张扣扣的立场上的推测与想象。事实上,人性复杂,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并非不符合常识常情。
并断言:(96年张扣扣母亲被害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很可能是真的。 1月8日,张扣扣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印证了我之前的判断。 公诉人的举证证实96年的案件确系邻里之间的琐事引发,张扣扣母亲汪秀萍先向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又先持扁铁打伤王正军头面部并致其流血,王正军临时起意从现场捡起木棒,向其头部击打一下,之后再无其他加害行为。 张扣扣本人庭审回应,也认可了法院之前的判决,未提出被法院依法定罪量6的王正军属于“顶包”。 事实已经很清楚,张扣扣母亲对当年的案发有明显过错,彼时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使如此,仍有不少意见认为,张扣扣为母复仇,具有正义性,不应被判处死刑。 是的,复仇是人类社会亘古至今的一个话题,同态复仇也是人们最原始、最朴素、最基础的正义情感。 但复仇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正义的复仇从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到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再到中国的《赵氏孤儿》,不分地域、不分种族、不分文化、不分时代,受到普遍的赞美,应当减轻处罚。 而非正义的复仇则应当受到谴责,并为人唾弃。 纵观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张扣扣杀人属复仇无疑,但很遗憾,他这种复仇很可能是不正义的。 不正义之一:张扣扣母亲被害,自身存在过错,王正军罪远不至死。张扣扣的复仇失去了正义的事实基础。 唐朝武则天时代,有个叫徐元庆的人,其父被杀,徐元庆手刃仇人,然后投案自首。陈子昂建议对徐元庆判死刑,同时表彰其复仇行为。但柳宗元却认为陈子昂表彰徐元庆是荒谬的。 柳宗元认为,复仇要看具体情况。《春秋公羊传》中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也即,如果父亲是无辜的,儿子可以复仇。如果父亲是有罪的,儿子不可以复仇。 张扣扣的母亲对当年的案发存在明显的过错。张某手持铁棒打王正军,王正军地上捡起木棒反击对张母头部击打一下,虽然不是正当防卫,但有一定的反击性质。 张母吐唾沫到王正军父的脸上,侮辱意味浓厚;用扁铁打王正军,又有伤害性质,对此,作为一个稍微有点血性的人都不会不去反击,这种反击虽于法可能不允,但于情则完全合理。 “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耶稣甚至“别人打你左脸,你把右脸也伸过去让他打”,但那是圣人于普通人而言太难!何况,王正军当时只有17岁,还正值血气方刚之年龄 张扣扣杀人后,有媒体调查发现,张母本身性格比较泼。假设,也只是假设,如果王正军不是从地上捡起木棒而是夺过张母的扁铁,情急之下击打张母一下致其死亡,结合昆山龙哥案,其行为甚至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虽然不能说张母的死亡咎由自取,但也与其自身存在过错分不开。而王正军也为这一棒付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牢狱代价,张母的冤屈应当说已经得到了伸张。 在张母冤屈已经得到伸张的情况下,张扣扣20年后再杀人复仇,很难认为是正义的。 不正义之二:即使认为张某的冤屈当年没有得到伸张,那么“一命抵一命”,王正军之外的两人也不应被张扣扣杀死。 冤有头,债有主。张扣扣的复仇,超出了正常的比例规则,有违“一命抵一命”的朴素情感,不符合同态复仇的原始正义观。 而且,张扣扣的杀人手段也超常人之想象。持单刃刀,直接对三名被害人致命部位进行反复捅刺。当王校军被刺倒后,又返回对已经倒在血泊中的王正军继续进行捅刺;在连续多刀捅刺年过七旬的王自新之后,怀疑其倒地装死,又扯开其衣领,在脖颈补刀。尸检表明,被害人王正军身中24刀,王校军身中9刀,王自新身中16刀,这49刀主要围绕被害人的胸、腹、颈部等要害部位。下手之狠,让人不寒而栗。 正义未必都是温存的,但过于残忍则一定是不正义的。这是不正义之三。 不正义的复仇无论如何都是不正当的行为,按照现行的法律,法院判处其死刑也无不可。 当然,张扣扣本身是可怜的。如果没有当年母亲被害,他也可以过上正常的生活,他的命运在不能理解、不能放下“杀人犯”被判七年的彼时似乎就已经被注定。 在曾经的那篇文章中,我还提出了五点反思: 一是命案作为重大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 二是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只赔偿抢救费、丧葬费等直接物质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失、死亡赔偿金等,导致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与单纯侵权民事判决当事人所能获得的赔偿差别太大。 三是刑罚执行特别是减刑、假释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实际执行不能与社会心理期待反差太大。 四是要及时救助、抚慰被害人亲属特别是其抚(扶)养的人,允许更多的NGO等非政府组织参与到被害人补偿、心理疏导工作中。 五是对司法是否公正的认知,有信息误导的因素,但更多的也许还是对现实状况认知的反映。法院形象、司法权威的树立依赖于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公正、公开办理。
张扣扣事件,没有谁是赢的。法律亦然,正义亦然。如果不能反思,只是就案论案,张扣扣很快就会被人们忘记。但下一个张扣扣会不会出现? 没有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