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所自身的模式创新、组织创新、运维创新、业态创新与人才更新,满足不了行业的高速发展与律师更多精细化需求,律师对优质律所服务的需求与律所不平衡不充分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大。 01 . 行业发展与律师需求倒逼律所革新 3月26日,司法部权威发布2018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情况。截至 2018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42.3万多人,比2017年底增长了14.8%。 北京、广东两省(市)律师人数超过3万人;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四川等省(市)律师人数超过2万人。 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万多家,其中合伙所2万多家,国资所1100多家,个人所9140多家。 从律师事务所规模来看,律师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1.9万多家,占62.37%,律师10人(含)至30人的律师事务所9300多家,占30.73%,律师30人(含)至50人的律师事务所1200多家,占4.16%,律师50人(含)至100人的律师事务所570多家,占 1.87%,律师100人(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260多家,占0.88%。 根据2019年印发的《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提出的目标,2022 年,全国律师总数达到62万人,每万人拥有律师数达4.2名。 同时设立国家律师学院,作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和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主渠道,为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发挥基础保障作用。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未来十年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将处于大增幅、大发展、大跨越时期,但律所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服务机构,其内部治理运营机制、行政服务能力仍处于组织运营的初级阶段。 律所自身的模式创新、组织创新、运维创新、业态创新与人才更新,满足不了行业的高速发展与律师更多精细化需求,律师对优质律所服务的需求与律所不平衡不充分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大。 我认为,律师行业合伙制度架构下,律所治理体系的不完善、不健全、不顺畅是当前众多问题的根源,律所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合理运行,甚至处于混乱状态。 尤其是处于代际传承与新旧交替阶段的传统律所,如何通过建立现代律所治理体系,协调好利益各方,提升律所运营能力,保证律所能够平稳健康的发展。 02 . 建立现代律所治理体系规范律所管理 建立现代律所治理结构与体制,搭建律所规范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体系。 建立律所治理结构要从合伙人大会(最高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一般决策机构)、监督委员会(监督机构)以及律所职业经理人(执行机构)等四个管理组织架构搭建做起,并且要明确律所各权利要素和权力行使权限以及各自承担的职责。 健全的律所治理结构可有效地协调律所相关的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包括合伙人与管理委员会、职业经理人、非合伙人律师、法律辅助人员以及行政后勤人员的关系,而这些利益关系决定了律所能否取得长远的发展。 律所治理结构理论讨论的基本问题是,律所职业经理人该如何做才能保证在使律所所有者——合伙人的资本发挥效用,实现资产增值的同时,承担起自己的工作职责。 完善律所治理的结构和机制,明确律所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关系和承担职责,能有效提高律所的战略决策能力,实现律所健康迅速发展。 但对于律所治理结构的完善,目前依然没能引起业内人士的重视。 律所治理结构主要是要解决律所内部的的各种权利关系,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明确合伙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及律所职业经理人的权利分配关系,加强相关各方的相互监督与牵制。 这些组织机构之间通过享有各自的约定权利和既定职责,共同构成了律所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系统,从而保证律所能够健康迅速的发展。 03 .
现代律所治理体系的
具体设计
▼建立“四位一体”的律所治理结构。建立由律所合伙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及律所职业经理人共同组成的律所治理结构:
律所引入现代管理制度,首先要完善上述四方组成的律所治理结构,明确各方的权力权限以及所应该承担的职责,形成双方的权力制约关系。
▼加强律所管理委员会的独立性。在传统型律所通常是“主任说了算”,各合伙人未参与到律所的管理经营中,管理委员会亦是有名无实。
因此加强律所管理委员会的建设和提高管理委员会的独立性对律所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某一合伙人对律所控制权力的随意性与无限性。
律所发展到一定的规模,需要聘请具有现代管理理念并且具有较高的职业能力的职业经理人组建专业管理团队,来担负律所的运营,并组建管理委员会以代表律所全体合伙人的利益。
▼律所管理委员会的使命是建立持续发展、赢利的律所,制定并掌握律所的长期战略,帮助职业经理人充分行使经营管理权,保证其运营目标与合伙人的期望相一致。
这种安排可以使律所职业经理人团队由于管理委员会的缓冲作用而尽量少受到某一合伙人的直接干扰,有利于管理专业化的发展,并增加了律所组织的可信度。
▼ 强化律所监督委员会的职能。监督委员会在律所中承担起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发挥监督职能。
监督委员会是保证律所正常运营的关键因素,因此律所在组建监督委员会是必须慎重,应从以下两点出发:
▼ 建立律所职业经理人制度。职业经理人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标志之一,是借助于较高的薪酬、期权等报酬手段聘请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律所管理能力的,从事职业化管理的特殊人群。
职业经理人以企业管理作为自己的职业,在企业中掌控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生产等相关活动。
然而职业经理人制度在法律服务行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法律服务行业作为专业性服务行业,优秀的律所职业经理人必须具备良好的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具有优秀的律所管理能力、敏锐的法律市场判断能力、卓越的行业战略眼光和竞争意识。
同时还要具备协调律所内部关系以及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能力。此外,作为律所职业经理人,还需具备一定的法律业务能力。
04 .
发挥律所职业经理人
专业优势
▼建立律所职业经理人培养机制。律所职业经理人有两种来源,一是外部空降,二是内部培养。
在制定律所战略规划时,应该将律所职业经理人的培养作为战略规划的内容,将管理人才培养纳入律所的战略层次。
制定完善的人才战略,保证律所人才培养的层次性,律所才能够发展更平稳有序。
律所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培养体系,要根据律所战略制定培养目标、培养方向与培养方式,并给以详尽、科学的论证与分析,保证人才培养的正确性以及有效性。
此外还要建立完善的律所晋升制度,这样既能够留住人才,也能够保证律所管理人才队伍的层次性。
▼完善职业经理人激励机制。薪资需求、成就需求以及权利需求是职业经理人的三大基础追求。激励不只是薪资上面的激励,还要有成就需求激励以及自我实现需求激励。
完善的激励机制应该包括,公平的晋升机制,合理的薪酬机制,长远发展激励机制等。
▼ 建立职业经理人约束机制。职业经理人约束机制的建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05 .
1979年,中国的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弹指一挥间,已经走过整整40个春秋。
40年前,在党中央领导下,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发展的新阶段。
新时代、新阶段、新机遇下,新一代法律人要不断创新律所治理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
律所职业经理人作为现代律所管理制度的重要代表元素,在提升自身素质的同时,还要提高职业道德,做好律所规划,精细律所运营,保证决策执行,助力律所转型,实现律所健康迅速发展。 |